天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19〕3号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 ( 人社部规〔2018〕4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制定了《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委组织部 市人社局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按本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的其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六)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分类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六)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七)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
第七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按照下列权限进行:
(一)嘉奖。市属事业单位,市级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区属事业单位,区级机关、区属企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街道、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报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市属事业单位,市级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区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报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出申请,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第八条 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奖励。
区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记功奖励决定。
第四章 定期奖励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受奖励人员一般在年度或者聘(任)期考核优秀的人员中产生。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第十条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五章 及时奖励
第十一条 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加大及时奖励力度,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实际确定。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奖励的程序
第十三条 奖励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种类、条件、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经集体研究决定后予以公开。
(二)拟奖励对象所在单位填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
需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由拟奖励对象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奖励工作方案、现有工作人员总体情况、拟奖励对象名单、主要事迹材料及奖励审批表。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三)奖励决定单位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奖励决定单位在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五)奖励决定单位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公布范围一般为受奖励人员或者集体所在单位。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可以向社会公布。
(六)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在奖励决定作出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奖励工作方案、奖励决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备案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备案表》。
第七章 奖励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各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各主管部门、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指定的制作单位定制。
第十五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