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9月29日。
《山东省乙丙丁级测绘资质专业标准》说明
1、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授权,结合我省实际,对乙丙丁级专业标准进行的调整。
2、海洋测绘专业的技术人员计入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取得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三、四级测量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视为测绘初级技术人员。
3、未作调整的内容,执行国家标准。
《山东省乙丙丁级测绘资质专业标准》
大地测量专业标准
专业子项 |
考核 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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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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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星定位测量 2.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 3.水准测量 4.三角测量 5.天文测量 6.重力测量 7.基线测量 8.大地测量数据处理 |
人员 规模 |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25人(含注册测绘师2人),其中高级2人、中级8人(测绘专业高级不少于1人、中级不少于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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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 设备 |
1.卫星定位测量 |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10-6D精度以上) |
6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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扼流圈天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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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 |
服务器 |
3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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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存储设备 |
10T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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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准测量 |
水准仪(S1级精度以上) |
5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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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角测量 |
全站仪 |
5台(2″级精度以上,其中1″级精度以上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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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文测量 |
天文测量设备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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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力测量 |
重力仪(0.02mgal精度以上) |
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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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线测量 |
基线测量设备(1×10-6精度以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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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限额 |
1:C级以下。不得承担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建设。 2: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以下。不得提供国家和区域坐标参考框架服务。不得提供优于0.1m精度的位置数据服务。 3~5:三等以下。 6:专业重力测量。 7:不得承担。 8:相应于上述限额。 |
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专业子项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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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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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航摄 2.无人飞行器航摄 3.倾斜航摄 |
人员规模 |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15人(含注册测绘师1人),其中高级2人、中级5人(测绘专业高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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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人飞行器航摄 |
设备供应商培训合格的飞行操控技术人员 |
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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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 |
1.一般航摄 |
航摄仪及其他传感器 |
2套(其中1套有IMU/DGPS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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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人飞行器航摄 |
无人飞行器系统 |
1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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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倾斜航摄 |
多镜头多角度倾斜摄影测量系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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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角度倾斜摄影真三维处理系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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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能力 |
3.倾斜航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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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 |
3.倾斜航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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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限额 |
1:影像地面分辨率优于0.2m,200km2以下;0.2m,400km2以下;0.2m~1m,5000km2以下。 2:影像地面分辨率优于0.2m,50km2以下;0.2m,400km2以下;0.2m~1m,500km2以下。 3:不得承担。 |
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专业子项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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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 |
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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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 2.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 3.摄影测量与遥感监理 |
人员规模 |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25人(含注册测绘师1人),其中高级2人、中级8人(测绘专业高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
12人,其中中级3人(测绘专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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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 |
1.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 |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10-6D精度以上) |
3台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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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仪(2″级精度以上) |
4台 |
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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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 |
3台 |
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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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 |
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或者遥感图像处理系统 |
8套 |
4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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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限额 |
无限额限制。 |
1~2:1:500比例尺,30km2以下;1:1000比例尺,50km2以下;1:2000比例尺,80km2以下;1:5000比例尺,150km2以下;小于或者等于1:1万比例尺的不得承担。 3:不得承担。 |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
专业子项 |
考核 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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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 |
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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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理信息数据采集 2.地理信息数据处理 3.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 4.地面移动测量 5.地理信息软件开发 6.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
人员 规模 |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25人(含注册测绘师1人),其中,高级2人、中级8人(测绘专业高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
10人,其中中级3人(测绘专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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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 设备 |
1.地理信息数据采集 |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 |
3台(其中5mm+1×10-6D精度以上不少于2台) |
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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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理信息数据处理 |
地理信息处理软件 |
5套 |
1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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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 |
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 |
5套 |
1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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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面移动测量 |
地面移动测量系统 |
1套(GNSS+INS+LiDAR,绝对精度优于0.5m)或者3套(GNSS+INS+影像获取设备,绝对精度优于10m,其中至少1套绝对精度优于0.5m) |
1套(GNSS+影像获取设备),绝对精度优于2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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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标定场 |
1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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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限额 |
1~3: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以下。 4~5:无限额限制。 6:相应于上述限额。 |
1~3:县级行政区域以下。 4:精度优于1m,不得承担;1m(不含)至10m,100km2以下;劣于10m,无限额限制。用于带状地形测量时:精度优于1m,不得承担;1m(不含)至10m,400km以下;劣于10m,无限额限制。 5:无限额限制。 6:不得承担。 |
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专业子项 |
考核 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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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 |
丙级 |
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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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测量 2.地形测量 3.规划测量 4.建筑工程测量 5.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 6.市政工程测量 7.水利工程测量 8.线路与桥隧测量 9.地下管线测量 10.矿山测量 11.工程测量监理 |
人员 规模 |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25人(含注册测绘师2人),其中高级2人、中级8人(测绘专业高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
12人,其中中级3人(测绘专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
6人,其中测绘专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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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 设备 |
专业子项1~10 |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10-6D精度以上) |
4台 |
2台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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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仪 |
5台(其中2″级精度以上3台) |
3台(其中2″级精度以上1台) |
2台(5″级精度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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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 |
3台 |
2台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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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 |
全站仪(0.5″级精度以上) |
1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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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准仪(S05级精度以上) |
1台 |
1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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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水利工程测量 |
测深仪 |
2台 |
1台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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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地下管线测量 |
地下管线探测仪 |
2台 |
1台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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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限额 |
1:三等以下。 2:1:500比例尺,30km2以下;1:1000比例尺,50km2以下;1:2000比例尺,80km2以下;1:5000比例尺,100km2以下;1:1万比例尺,200km2以下。 3:总建筑面积50万m2以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不得承担。 4:建筑范围1km2以下,单个建筑物10万m2以下。 5:一般精密设备安装。单栋建筑面积在10万m2以下且高度在100m以下的建筑。 6:特大城市一般道路、大中等城市主干道路、一般立交桥。 7:不得承担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 8:300km以下的线路,多孔跨径总长在100m以下的桥梁,4km以下的隧道。 9:管线长度300km以下。 10:矿区控制面积200km2以下。 11:相应于上述限额。 |
1:四等以下。 2:1:500比例尺,15km2以下;1:1000比例尺,20km2以下;1:2000比例尺,30km2以下;小于1:5000比例尺,60km2以下。 3:总建筑面积30万m2以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不得承担。 4:30层以下的住宅、高度70m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民用建筑。 5:单栋建筑面积在2万m2以下且高度在50m以下的建筑。不得承担精密工程测量。不得承担铁路、高速公路的桥隧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6:大中等城市一般道路、小城市道路。 7:中型、小型水利水电工程。 8:200km以下的线路,多孔跨径总长在30m以下的桥梁,3km以下的隧道。不得承担铁路、高速公路的桥隧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9:管线长度200km以下。 10:矿区控制面积100km2以下。 11:不得承担。 |
1:等级以外。 2:1:500比例尺,10km2以下;1:1000比例尺,15km2以下;1:2000比例尺,20km2以下。 3:总建筑面积20万m2以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不得承担。 4:7层以下的住宅、高度24m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民用建筑。 5:不得承担。 6:局部市政工程。 7:小型水利水电工程。 8:100km以下的线路。不得承担桥隧测量。不得承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9:管线长度100km以下。 10:局部矿山测量、巷道测量。 11:不得承担。 |
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子项 |
考核 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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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 |
丙级 |
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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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籍测绘 2.房产测绘 3.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4.不动产测绘监理 |
人员 规模 |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25人(含注册测绘师1人),其中高级2人、中级8人(测绘专业高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
12人,其中中级3人(测绘专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
6人,其中测绘专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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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 设备 |
专业子项1~3 |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10-6D精度以上) |
3台 |
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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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仪 |
3台 |
2台 |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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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产测绘 |
手持测距仪 |
12台 |
6台 |
3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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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限额 |
1:日常地籍调查及设区的市级以下地籍总调查中的地籍测绘。 2: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30万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200万m²。 3:无限额限制。 4:相应于上述限额。 |
1:日常地籍调查及县级以下地籍总调查中的地籍测绘。 2: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5万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100万m²。 3~4:不得承担。 |
1:日常地籍调查及乡镇级以下地籍总调查中的地籍测绘。 2: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2万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50万m²。 3~4:不得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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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仅从事乙级房产测绘业务的,可有2名工民建专业技术人员视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仅从事丙、丁级房产测绘业务的,可有1名工民建专业技术人员视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
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子项 |
考核 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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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 |
丙级 |
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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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域权属测绘 2.海岸地形测量 3.水深测量 4.水文观测 5.海洋工程测量 6.扫海测量 7.深度基准测量 8.海图编制 9.海洋测绘监理 |
人员 规模 |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25人(含注册测绘师2人),其中高级2人、中级8人(测绘专业高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
12人,其中中级3人(测绘专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
6人,其中中级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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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 设备 |
专业子项1~7 |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 |
3台(其中5mm+1×10-6D精度以上不少于2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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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仪(2″级精度以上) |
1台 |
1台 |
1台 |
|||
水准仪(S3级精度以上) |
3台 |
2台 |
1台 |
|||
测深仪 |
4台 |
2台 |
- |
|||
声速仪 |
2台 |
1台 |
- |
|||
水位计 |
5台 |
2台 |
- |
|||
验流计 |
1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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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海洋工程测量 |
浅地层剖面仪 |
1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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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波束测深系统 |
1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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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扫海测量 |
侧扫声呐 |
1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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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磁力仪 |
1台 |
- |
- |
|||
多波束测深系统 |
1套 |
- |
- |
|||
8.海图编制 |
图形扫描仪(A0幅面)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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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限额 |
1:无限额限制。 2~6:100km2以下。 7~8:不得承担。 9:相应于上述限额。 |
1:无限额限制。 2~4:50km2以下。 5~9:不得承担。 |
1:无限额限制。 2~9:不得承担。 |
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专业子项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备注 |
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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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形图 2.教学地图 3.世界政区地图 4.全国及地方政区地图 5.电子地图 6.真三维地图 7.其他专用地图 |
人员规模 |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25人(含注册测绘师1人),其中高级2人、中级8人 |
申请专业范围2、4的应当具有地图编制经历的人员10人,其中高级1 人,中级4人。 |
仪器设备 |
高性能图形编辑计算机 |
20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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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扫描仪(A0幅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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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性能数据服务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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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能力 |
3.世界政区地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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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国及地方政区地图 |
具有独立完成相应区域范围的地图集(册)设计、编制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应区域范围的地图数据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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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业绩 |
2.教学地图 |
具有专业子项4,且近2年独立完成20种以上相应区域范围的教学地图集(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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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世界政区地图 4.全国及地方政区地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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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限额 |
1~2,4~7:省级及以下行政区域范围内。 3:不得承担。 |
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
专业子项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乙级 |
|||
1.地理位置定位 2.地理信息上传标注 3.地图数据库开发 |
人员规模 |
地图制图或者计算机类专业技术人员 |
12人,其中中级2人 |
地图安全审校人员 |
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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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 |
专用软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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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 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障技术设施。 |
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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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
建立质量管理规定和互联网地图服务质量责任制,成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经过培训的质检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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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限额 |
1~2:无限额限制。 3:不得承担。 |
备 注
一、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
1.大地测量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是指通过若干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数据中心及数据通信网络等组成的系统提供位置数据服务的活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包括北斗卫星导航系统、GPS、GLONASS、GALILEO等。
2.测绘航空摄影
一般航摄包含胶片航空摄影、数码航空摄影、机载激光扫描、机载SAR成像。
3.摄影测量与遥感
从事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处理与提供的单位,应当取得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专业子项的测绘资质。
4.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地面移动测量是指利用集成在地面移动载具上的多种传感器,在移动状态下采集各种实景地理空间信息及数据后处理的活动。
5.工程测量
(1)规划测量包含城乡规划定线测量、城乡用地测量、规划检测测量、日照测量。
(2)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包含精密工程测量、变形(沉降)观测、形变测量。
(3)线路与桥隧测量包含线路工程测量、桥梁测量、隧道测量。
6.海洋测绘
(1)在内陆江河湖泊等水域从事海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海洋测绘专业范围的相应专业子项。
(2)海洋工程测量包含底质测量、浮泥测量、浅地层剖面测量、水下管线测量、港口与航道工程测量。
7.互联网地图服务
(1)互联网地图服务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三项内容。通过无线互联网络调用的地图也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范畴。
(2)地理位置定位是指将空间坐标与互联网地图相应位置进行匹配,并进行地图可视化表达的服务。
(3)地理信息上传标注是指允许用户在互联网地图上填写其感兴趣的信息并与他人分享的服务模式。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分类、属性、影像、评论等。
(4)地图数据库开发是指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发互联网地图数据库和有关服务功能,供使用者调用、开发。从功能上包括但不限于地图显示、地图标绘、地图搜索、公交换乘、行车路线、地理编码、逆地理编码等地图服务,从形式上包括但不限于API、Web Service、SDK等各种类型的地图接口调用服务。
二、仪器设备
1.大地测量
(1)天文测量设备:标称精度优于0.5″的天文经纬仪或者全站仪。
(2)基线测量设备:用于基线测量的基线尺,其标称精度应当优于1/100万,24m长度基线尺不少于6根。
2.测绘航空摄影
(1)航摄仪及其他传感器:包括框幅式数字航摄仪(像幅不小于7000×11000),推扫式数字航摄仪、机载激光扫描仪、机载SAR。
(2)IMU/DGPS系统:IMU是指惯性测量装置,DGPS是指差分GPS设备。
(3)无人飞行器系统:每套含飞行平台2架、飞控系统2套、测控地面站1套、相机2台(像幅不小于5600×3700)。
(4)多镜头多角度倾斜摄影测量系统:具备IMU/DGPS系统,具备5个以上镜头且每个镜头像幅不小于5600×3700。
3.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地面移动测量系统:是指将多种传感器集成在车载平台上,沿道路快速精确采集多元地理信息数据,并在内业环境中生产成图的快速多源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GNSS是指接收全球导航卫星系统信号以确定地面空间位置的仪器,INS是指惯性导航系统,LiDAR是指激光雷达,影像获取设备是指立体相机、全景相机等用于地面移动测量的影像采集设备。
三、软件
1.测绘航空摄影
多角度倾斜摄影真三维处理系统:能够处理倾斜航摄获取的多源数据,快速自动生成真三维数据的系统。
2.摄影测量与遥感
(1)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从影像获取到过程数据处理、成果输出,均采用数字化形式进行的摄影测量系统。
(2)遥感图像处理系统:能够对遥感图像信息进行数字化、复原、几何校正、增强、统计分析、信息提出、分类、识别等图像加工的系统。
3.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1)地理信息处理软件:用于处理和分析地理信息的软件。
(2)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用于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的基础软件,具备地理信息的获取、存储、编辑、处理、分析和显示等功能,并可支持软件定制开发。
4.互联网地图服务
独立地图引擎:部署于服务器上,能够向用户提供地图显示、空间搜索、上传标注、接口调用等服务的软件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