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建规字〔2021〕3号
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崂山区城市管理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 山东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一次办好” 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建办字〔2018〕51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青财采〔2019〕10号)等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制订了《青岛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为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19日公布的《全面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中提出的“2020年,全省依法推动取消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100%抽查”的要求,并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出现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无缝对接,全省取消施工图审查工作落实后,在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服务期内,通过政府采购承接“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单位可以承接改革后“施工图抽查”中的技术性服务工作。施工图审查的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要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合同执行等环节中给予落实。
为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全面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合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的要求,三个试点片区在试点期内,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后实行“施工图抽查”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工作,可参照执行本办法,也可另行制订办法。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6日
青岛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关于印发<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购〔2015〕11号) 《关于取消施工图审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建设字〔2016〕6号) 山东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一次办好”改革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建办字〔2018〕51号) 《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 青政办字〔2014〕69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的通知》(青财采〔2019〕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即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查,是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性资金,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施工图审查服务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的服务方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范围,包括权限范围内勘察文件审查以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等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应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项目。
施工图审查应坚持勘察前置审查的原则,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设计,严禁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同时报送审查。
第四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主体为青岛市及相关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青岛高新技术开发区、前湾保税港区等经济功能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市)政府确定的权限履行辖区内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主体责任。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责任主体,按事权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的购买需求评估、项目预算和购买计划编报、购买活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指导和督促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施工图审查服务。
第六条 事权的确定按照现行建设管理体制执行。轨道交通工程及工程地点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主体;工程地点在其他区(市)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和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主体。
跨越区(市)的建设项目(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事权划分或工作量划分存在异议的项目,其购买主体的确定,由相关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其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区(市)购买主体的辖区管理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承接主体。
第七条 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承接主体是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认定,取得施工图审查资质、信用状况良好、能够满足购买主体施工图审查服务需求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独立法人。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质量要求等确定,其承接任务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资质等级和范围发生变化后,应当在取得相关证书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购买主体。
第八条 购买主体应综合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建设规模、工程类别等情况,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合理分类,科学制定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计划,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所需资金。
第九条 购买主体应在预算安排内,编制施工图审查服务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对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预算进行审核。核定后的购买服务预算,应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购买主体。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有关规定,结合施工图审查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根据本辖区权限范围内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需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工程按单个工程项目购买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房屋建筑工程、除轨道交通工程以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购买主体应当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合理划分标的,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的承接主体。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与中标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按照中标约定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向承接主体提供相关政府批准文件。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确保通过建设单位申报施工图审查的成果文件,已经和建设单位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满足建设单位的需求,经过了勘察设计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全程控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是合格成果。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经过严格的企业自查后,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申报施工图审查。申报施工图审查后,建设、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