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规〔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 04- 25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17)规定,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省级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江苏省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领域、教育领域、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权责明确、公平公开、程序规范、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具体包括:
(一)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江苏行动、综合监督、职业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实施老龄健康工程;
(三)完善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四)加强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开展专科能力建设,助推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五)其他符合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宗旨的相关支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投入政策,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投入政策,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执行支出预算;
(三)组织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申报主体信用情况,按规定审定项目和组织项目验收;
(四)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按规定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设区市、县(市)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
(二)按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
(三)按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根据管理权限或受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组织项目考核验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个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组织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配合项目监督检查、考核验收、预算绩效管理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
(三)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
(四)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为公共卫生、人口发展、机构建设、学科人才四个支持方向,包括转移支付资金和省本级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采用“预拨+结算”的方式,市县资金原则上于年度开始前提前下达70%以上,省本级资金原则上根据相关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分配并编入部门预算。其中:
(一)公共卫生补助分配时主要考虑行政区划数、常住人口、地方财力、财政支出、传染病发病人数、地方性疾病分布特征及绩效等因素;
(二)人口发展补助分配时主要考虑60岁以上常住人口、活产人数、地方财力及绩效等因素;
(三)机构建设补助分配时主要考虑行政区划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床位数、地方财力及绩效等因素;
(四)学科人才补助根据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测算。
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根据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可适当调整以上因素。
第十二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原则上不再直接分配到市县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其中:约束性任务是指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而组织实施的重大政策、重点任务、试点示范项目等;指导性任务是指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市县财政部门可以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的基础上,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在同一财政事权内,经同级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