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卫政法〔2015〕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卫规〔2022〕1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多点执业:

  (一)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急救、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的,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对口支援、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及在成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的多个地点执业的;

  (四)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 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多点执业:

  (一)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执业医师可不受职称和临床工作年限限制);

  (二)拟从事的执业类别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相同;

  (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

  (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遵纪守法。

  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行政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医师不得多点执业。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在我省的以下区域开展多点执业:

  (一)第一执业地点为外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可在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二)第一执业地点为本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 按以下规定开展多点执业:

  1.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执业医师可不受职称和临床工作年限限制),可以在本省范围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地的设区市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2.省属、福州、厦门、泉州地区各级医疗机构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3.执业医师拟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等级,应当低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与其相当。鼓励支持执业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备案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医师不得变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

  第八条 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直接申请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不需要重新办理多点执业备案手续。

第三章 备案程序和医师待遇

  第九条 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拟多点执业地点负责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表》;

  (二)身份证、《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第一执业地点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四)医师与拟从事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务协议;

  (五)拟从事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医疗机构可以为拟在本机构的多点执业医师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医师多点执业规定的,在医师执业系统中进行备注,及时向社会公布医师多点执业信息,并抄告负责第一执业地点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多点执业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并说明理由。如有异议,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拟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并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医师在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期限、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工作任务、时间安排等相关事宜。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允许所聘医师在法定工作日安排一定时间用于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医师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签订的劳务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聘用岗位;

  (二)医师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期限、工作任务、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医疗责任、时间安排、考核方式、薪酬、保险、福利待遇和相关保险等;

  (三)医师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解决方法。

  (四)协议的变更、续聘、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

  第十三条 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医师在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