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闽发改交通〔2020〕7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发改规〔2022〕11号)规定,保留,决定延长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城管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省铁路建设发展中心: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门联合出台的
《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的作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在交通建设发展中的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深刻认识民营企业在创新交通基础设施发展体制机制、提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遵循交通基础设施经济属性和发展规律,聚焦重点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构建民营企业合理盈利的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作用,提升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质量和效率,为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支撑。
二、坚决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进一步创新完善促进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体制机制,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合理设置资格条件,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市场准入条件,保证各类主体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设置限制性门槛,不得以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所在地设立子公司为由限制民营企业参与项目投标,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明显超出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的资质资格、业绩、奖项等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立即着手全面清理交通基础设施领域不合理利用资质资格限制民营企业的规定,确保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限期提出处理措施并整改到位。
三、调动民营企业投资积极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调动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积极性,激活民间投资活力,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落实好现有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各类优惠政策,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主体。不得向民营企业收取不合理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对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情况实行台账管理,限期清零,切实杜绝新增拖欠款。
四、支持民营企业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要平等对待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支持民营企业规范参与交通基础设施PPP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交通领域民营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市,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股改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铁路企业实施债转股或资产股改上市融资。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对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五、支持和鼓励参与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铁路建设方面。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干线、支线(包括疏港)铁路以及铁路客货站场经营开发、移动互联网服务、快递物流等业务经营,结合城市规划建设以铁路车站为载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打造公铁、铁水联运中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推广站城融合开发新模式,以多层次轨道交通衔接枢纽(包括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等)为重点,将枢纽地上地下及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