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榕政综〔2014〕1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省政府规章《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已于今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8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我市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贯彻实施省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

  (一)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

  1.在本市生产电动自行车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继续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五城区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维持不变,各县(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按照五城区颁布的目录实施。

   2.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产环节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的电动自行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禁止销售未列入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销售环节监管,核定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自今年8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一律实行带牌销售,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实施。

   4.电动自行车废旧铅酸蓄电池应当回收利用。铅酸蓄电池生产经营者、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负责回收铅酸蓄电池,没有利用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利用;不按规定回收利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和通行管理

  1.在五城区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重复登记,可以继续沿用原先核发的牌证上路行驶。今年8月1日后销售的列入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按照省交警总队颁布的规定注册登记。未列入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登记报牌。

   2.在五城区继续推行“限超电”工作,即限制超标准和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通行。从今年8月1日起至12月31日,将市区“限超电”的区域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