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到期失效】
津财会〔2017〕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2022年发布了《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规〔2022〕4号》,请结合引用
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各区财政局及相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也以“
津国资产权〔2016〕24号
”文件进行了转发。现针对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执行中需要明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职责的划分
根据
32号令第六十二条“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办法管理”的规定,市财政局作为上述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和增资行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以下统称一级单位)比照“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所属(投资)各级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管理,并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所属(投资)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一级单位要严格规范落实
32号令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加强所属(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不得自行下放审批权限。
二、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补充要求
(一)对于按照规定以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代替专项审计报告实施股权转让的,其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应当与年度审计报告基准日保持一致。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一级单位及所属(投资)企业在办理国有资产交易事项时应按规定提供市财政局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产权转让确需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的,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由一级单位在信息披露前填报《企业产权转让受让方资格条件备案表》(见附件1),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进行信息披露。
(四)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在产权交易机构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一级单位应督促转让方到原挂牌交易机构办理终止交易手续。若继续转让,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五)企业增资扩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即择机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开始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其中,履行资产评估备案手续后的信息披露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三、国有资产交易机构的确定
按照
32号令有关规定,市财政局选定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作为开展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企业、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市管国有文化企业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指定产权交易机构。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按照
32号令等的规定履职尽责、优化服务,并为市财政局监控一级单位及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必要条件。
四、国有资产交易的评估项目管理
(一)一级单位及所属企业发生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属于《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07〕40号)第七条所列项目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1.以下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准(表格见附件2):
(1)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2)需经市财政局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3)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置换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4)市财政局认为需要进行核准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2.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表格见附件3、附件4)。其中:
(1)向市财政局备案的包括:①需市财政局审核的产权变动事项涉及的境内资产评估项目;②需市财政局批准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2)除向市财政局备案的项目之外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均由一级单位负责备案。各一级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产评估备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企业及时办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手续,备案权限不得下放。
(三)一级单位及所属企业开展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参照《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管企业聘评估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津国资产权〔2014〕104号)有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选聘程序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
一级单位及所属企业将资产评估项目报送核准和备案前,应当参照《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市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16〕19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公示程序。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与备案的工作程序由市财政局、一级单位及所属企业参照《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津国资产权〔2007〕40号)第三章和《天津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津国资产权〔2016〕18号)第二至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四)一级单位及所属企业按规定完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在实施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五、国有资产交易制度备案和年度报告
(一)制度备案。
1.各一级单位是所属企业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相关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审批、决策,应当强化责任、风险意识,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建立和完善企业资产交易管理制度,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资产交易管理制度体系。资产交易管理制度应当符合《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等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