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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支持贸易新业态及相关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支持贸易新业态及相关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青自贸管发〔2023〕31号
区各部委,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区直各公司: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支持贸易新业态及相关产业发展办法》已经管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管委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管委

2023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支持贸易新业态及相关产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青岛自贸片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政策优势,培育独具特色的国际贸易新业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跨境电商

 

第二条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降低物流成本。对通过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12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96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等海关监管模式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 支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能级提升。培育和引进各类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对服务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且产生业务实绩的给予奖励。

第四条 培育壮大独立站经营主体。对自建行业性垂直平台或独立站的企业,根据建设、运维等实际投入费用给予支持。

第五条 加强人才培养和社会培训。由青岛自贸片区社会培训机构培养的跨境电商人才被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录用并工作半年以上(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给予培训机构奖励。

 

第三章 易货贸易

 

    第六条 促进新型易货贸易集聚发展,吸引优质企业积极探索开展新型跨境易货贸易业务并给予奖励。

 

第四章 离岸贸易

 

第七条 鼓励青岛自贸片区的企业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对片区企业单个自然年度内经“离岸达”核验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收支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银行使用“离岸达”,为片区新型离岸国际国际贸易企业提供结算便利。利用“离岸达”统计数据对上年度银行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结算量进行排名,对年度排名靠前的银行予以奖励并颁发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优秀服务银行证书。

 

第五章 进口消费品

 

第九条 鼓励企业持续扩大消费品进口。对消费品进口企业按进口集装箱箱量及货值给予奖励。

第十条 对开展“分出集报”试点业务的消费品仓储企业给予保证金贴息。

第十一条 支持进口化妆品相关产业发展。

1.支持企业成为进口化妆品品牌境内责任人。对新晋成为国外化妆品品牌境内责任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支持既有责任人开展化妆品进口业务,对责任人按注册或备案产品件数给予奖励。

3.支持企业开展化妆品注册备案代理业务。对注册或备案产品件数达到一定量的咨询机构给予奖励。

4.支持在青岛自贸片区内实际经营的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对取得该资质并形成实际检测业务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展会,根据企业贡献给予展位费用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为进口消费品提供国内电商仓配物流服务。对利用区内仓储资源和功能政策,且年发货单量较大的仓配服务企业,给予发货快递费用支持。选择享受该项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集装箱奖励及其他物流类奖励。

 

第六章 汽车贸易

 

第十四条 鼓励汽车出口贸易发展,降低汽车出口物流运输成本,对汽车出口企业给予一定物流奖励。

 

第七章 服务贸易

 

第十五条 引导培育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服务贸易企业进行业务辅导,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合规使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合规开展服务贸易业务并使用系统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依法设立或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在青岛自贸片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或机构。特殊提及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于经青岛自贸片区管委(以下简称“管委”)、海关、税务、外管等部门认定存在高风险贸易行为的企业,管委可取消其享受奖励的资格。

第十八条 政策涉及的材料审核、资金拨付等事项按管委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