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闽农医〔2015〕1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2017年10月31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农规〔2023〕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认真落实《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现就切实做好我省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工作责任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要按照食品安全属地化管理原则,抓紧推动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要把畜禽屠宰检疫检验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要积极争取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将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配备必要的检疫、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并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畜禽屠宰监管职能调整工作,切实加强基层监管部门及派驻乡镇机构的执法力量。对于重大突发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以及职责分工,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环保等部门迅速响应、科学处置。
(二)明确监管职责。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农质监〔2015〕18号)的要求,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建立健全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工作衔接机制,做到无缝衔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屠宰畜禽实施检疫,依法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动物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监督货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依法监督生猪屠宰企业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督促屠宰企业按照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畜禽屠宰企业是其屠宰、销售的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建立畜禽进场检查登记制度,对进场屠宰的畜禽进行索证、临床健康检查和登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病害畜禽及其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要按照审批的屠宰生产范围屠宰畜禽;要按照国家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报送屠宰相关信息。畜禽屠宰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贮存畜禽产品,要保证贮存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贮存、运输和装卸畜禽产品,所使用的材料和容器、器具、工具要做到安全、无害,防止污染,并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设备,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二、严格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制度
(一)规范畜禽屠宰检疫。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驻场官方兽医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检疫规程,认真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要全面落实屠宰检疫制度,严格查验入场畜禽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严格按照畜禽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加施检疫粘贴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监督屠宰企业做好无害化处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要做好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查验、屠宰检疫等环节记录,并监督畜禽屠宰企业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记录,切实做到屠宰检疫各环节痕迹化管理。
(二)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生猪屠宰企业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员。要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严格进行入场静养、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一是认真做好入场静养。凡是未经驻场官方兽医入场查验登记的生猪,不得屠宰。二是认真做好宰前检验。要按照宰前健康检查、“瘦肉精”抽检等规定要求,做好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三是认真做好宰后检验。对每头猪都要进行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严格实行凭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出厂制度,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健全完善屠宰企业台账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生猪来源、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和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