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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文昌鱼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文昌鱼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1992〕综2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待修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厦门市文昌鱼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文昌鱼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文昌鱼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为加强保护厦门海域的文昌鱼资源及其所在的自然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昌鱼自然保护区是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凡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生产经营、旅游观光、临时居住、避风锚泊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并有保护本区域海洋环境、生物资源、自然风貌及人文景观的义务。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保护区由陆域、海域及其底土组成,包括:

  1、陆域部分:北至前浦村南三叉路口(北纬24°28′19″,东经118°10′22″),南至白石头(北纬24°25′33″,东经118°08′00″),东至岸缘,西至环岛公路。

  2、海域部分:

  (1)黄厝海区,即以下各点连线和海岸线所封闭的区域:

  北纬24°27′35″,东经118°10′25″;

  北纬24°27′35″,东经118°11′00″;

  北纬24°26′15″,东经118°09′00″;

  北纬24°24′35″,东经118°09′00″;

  北纬24°24′35″,东经118°11′00″。

  (2)南线至十八线海区,即以下各点连线所封闭的区域:

  北纬24°30′45″,东经118°14′00″;

  北纬24°31′45″,东经118°19′45″;

  北纬24°30′45″,东经118°20′00″;

  北纬24°28′25″,东经118°14′40″。

  (3)鳄鱼屿海区,即以下各点所封闭的区域:

  北纬24°36′30″,东经118°09′40″;

  北纬24°36′30″,东经118°10′53″;

  北纬24°35′05″,东经118°09′40″;

  北纬24°35′05″,东经118°10′53″;

  (4)小嶝岛海区,即以下各点所封闭的区域:

  北纬24°34′05″,东经118°24′10″;

  北纬24°33′10″,东经118°25′00″;

  北纬24°32′00″,东经118°21′30″;

  北纬24°31′20″,东经118°22′10″。

  第四条 厦门市海洋管理处是本保护区的主管机关,保护区管理机构是保护区的综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

  2、执行本管理办法,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保护区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制定本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开展本保护区的调查监测和科学研究;

  5、保护和恢复保护区生态环境,建立工作档案。

  第五条 在保护区内的开发利用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包括科学研究、教学、考察,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种开发利用活动)。许可证由保护区管理机构颁发。

  第六条 本保护区实行核心区、实验区、缓冲区分级管理。

  核心区包括黄厝海区、南线至十八线海区和小嶝岛海区,实行封闭式保护。严禁任何危害文昌鱼资源及其栖息环境的开发利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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