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发改服务〔2018〕2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发改规〔2022〕11号)规定,保留,决定延长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
《福建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工作,确保储备食盐安全,维护食盐市场稳定,增强我省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政府储备食盐,是指用于调节我省食盐供求总量、稳定市场供应和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的成品食盐。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定额补贴、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五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食药监局、省轻纺(控股)公司、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盐业公司)负责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的管理工作。省发改委负责牵头编制下达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每年11月中旬,省盐业公司根据本年度全省食盐消费量预测,提出下一年度的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建议,经省轻纺(控股)公司审核后,省发改委商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食药监局确定后下达年度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省经信委负责监督省级政府储备库运管和储备盐应急动用;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府储备费用核定、安排和资金使用监管;省食药监局负责省级政府食盐储备承储企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省轻纺(控股)公司、省盐业公司负责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省级政府储备规模和资金
第六条 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3.5万吨。具体储备数量、品种、结构及存储库点,省发改委在年度食盐储备计划中予以明确,并抄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食药监局,报备省政府。
第七条 存储储备食盐所需资金由省盐业公司及其承储单位通过银行贷款解决。省级政府储备食盐费用补贴纳入省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八条 省级政府储备食盐费用补贴采用包干方式核定,实行年初预拔、年末决算、按实结算。费用包括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按计划储备数量当期进仓库货价格计算。具体费用标准由省盐业公司报省轻纺(控股)公司同意后,省经信委审核、省财政厅核定。承储期内,包干费用因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变动、物价涨跌等因素上下浮动超过5%,由承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将包干费用标准按实际浮动幅度相应调整。
第九条 省级政府储备食盐所需资金周转困难或发生重大经济波动时,由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食药监局、省轻纺(控股)公司、省盐业公司共同协调解决。
第三章 省级政府储备的储存
第十条 省级政府储备食盐布局,主要储存省级食盐储备库点,同时可根据不同时期情况,适量储存于交通便利、流向合理、仓储条件良好、储存安全、便于管理和机动调度应急的地点。
第十一条 省级政府储备食盐承储单位应确保储备盐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证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十二条 省级政府储备食盐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经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食药监局、省轻纺(控股)公司等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食盐存储仓库;
(二)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国家或省级盐业质量检测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的食盐质量检验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省盐业公司负责承储单位资格认定和签订承储合同或协议,并将承储单位名单报送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食药监局、省轻纺(控股)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必须达到食盐国家标准(GB2721-2015),并采取常年储备,滚动轮换的存储方式,确保储备盐质量良好。每年轮换数量不少于当期省储备总量的三分之一。由省盐业公司按照“轮补平衡”原则纳入当年食盐销售、调运计划,确保轮空期不超过2个月,全年储备量达到省下达储备计划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