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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规划局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规划局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潍财综〔20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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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财政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央和省级相关文件精神,我市2016年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财综〔2016〕59号)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针对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配套费收取问题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

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首次办证时的标准收取配套费,对已交配套费的按新面积计算后实行多退少补(面积指单证单体建筑面积,不以整个小区的建筑面积为基准)。

二、对市政府有时效性的收费优惠政策,因政策优惠期内未开工建设,不符合市政府促进城市建设精神,若重新办证时已过有效期,不予执行优惠政策。

三、对于“三河”沿岸加收配套费问题,若首次发证时未出台该政策,则重新办证时不予加收配套费。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潍财综〔2016〕59号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规划局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财政局、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中央立项的政府性基金。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鲁财综〔2009〕93号)和《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物价局关于免征部分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调整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潍财综〔2013〕20号)精神,现就我市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配套费的组成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