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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政府立法听证程序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政府立法听证程序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0〕综0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政府立法听证程序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九月一日

  厦门市政府立法听证程序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立法听证程序,使政府立法工作充分反映和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推进政府立法工作民主化、科学化,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听证,是指在市政府立法工作过程中,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与拟订的法规、规章密切相关的管理相对人和其他公众的意见或建议的程序活动。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法项目应当举行立法听证:

  (一)设定行政许可、审批的;

  (二)禁止或者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某类活动的;

  (三)设定较重的行政处罚或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立法项目。

  第四条 立法听证由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审查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举行立法听证。

  第五条 立法听证组织部门可在听证举行的14日前向社会公告,公开接受公众报名参加听证,也可邀请与拟定的法规、规章密切相关的管理相对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公众参加听证。听证参加人人数一般为30人至40人。

  起草部门组织听证的,应通知市政府法制机构以及与拟订的法规、规章实施密切相关的部门派员参加听证。

  第六条 立法听证组织部门应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并附上该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