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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07〕2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企业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出租汽车管理政策的规定,厦门市交通委员会组织制定了《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九月十一日

  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企业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出租汽车管理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岛外各区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在岛外各区依法注册的出租汽车企业,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五座以下小轿车。

  第四条 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符合厦门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纳入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并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和出租汽车行业发展需要进行宏观调控。

  第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应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自觉接受市、区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群众的监督。

  出租汽车企业应依法接受公安、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受理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投诉。

  出租汽车企业应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和投诉电话,并建立经营服务快速反应机制,制订具体服务承诺标准。

  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有义务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查举报投诉的案件。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由出租汽车企业依法取得。

  区交通主管部门与出租汽车企业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颁发经营权确认证书。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出租汽车企业道路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核发。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经营权自然终止,出租汽车同时退出营运。

  退出营运的车辆,由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营运证件,并监督拆除营运设施设备和服务设施。

  第十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

  (一)出租汽车经营权归公司所有,出租汽车由公司直接管理、直接经营;

  (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只能由驾驶本辆出租汽车的驾驶员承包,定人定车,不得转包,不得一人同时承包两部(含)以上的车辆;

  (三)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四)出租汽车企业应统一驾驶员工作服装,统一亮证服务;

  (五)加强成本核算管理,合理核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承包费标准。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重大事务公开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学习培训制度、服务质量考核奖惩制度和车辆定期回场检验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严格规范企业经营成本和收支核算,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及时公示。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招聘应符合行业要求和市政府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的运价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核定后实施。

  目的地为厦门市行政区域外的,驾驶员可与乘客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由税务部门统一管理。

  税务部门应将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发放情况及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LPG单燃料或者LPG和汽油双燃料;

  (二)发动机排气量在1.6升以上;

  (三)统一车身颜色和图案,通过顶灯区分企业,并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