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院校实习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6〕193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各职业院校:
现将《福建省职业院校实习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6月15日
福建省职业院校实习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 闽政〔2015〕4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 闽政办〔2015〕129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6〕13号)要求,为规范做好职业院校毕业年度实习生实习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补贴对象为在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实习3个月以上的我省职业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
第三条 职业院校毕业年度实习生实习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职业院校按所在地向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申报。
第四条 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平潭综合实验区金融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职业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享受实习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实习补贴的资格和金额,并核拨实习补贴资金。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职业院校实习生享受实习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福建省内职业院校(含中职学校、技工院校、高职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
2.按照职业院校专业技能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毕业年度在校生到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业见习基地实习3个月以上(含3个月);
第六条 职业院校实习生在企业实习补贴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每个实习生只能享受一次实习补贴。
第三章 申领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实习补贴按照个人申请、院校审核、市级复核及补贴发放四个步骤进行。
第八条 职业院校实习生本人申请实习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福建省职业院校实习生实习补贴申请表》(表1);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
3.《福建省职业院校毕业生实习考核鉴定表》(表2)、实习单位打卡或签到记录。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院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院校向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以下材料:
1.《福建省职业院校实习生实习补贴申请汇总表》(表3);
2.申请人《福建省职业院校实习生实习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
3. 福建省职业院校毕业生实习考核鉴定表、实习生实习单位打卡或签到记录。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