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国资法〔2009〕3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厦门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厦国资产〔2022〕142号)规定,保留。
各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首批进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国有企业,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相关工作。在试点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国资委反馈。请其它国有企业按照要求积极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打好基础。
附件: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
二○○九年十 二月四日
附件:
关于在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大力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在市属国有企业(本方案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中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企业面临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市场法律环境,面临更加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涉及的法律事务不断增多,运用法律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已成为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前提。因此,借鉴国内外成功企业的经验,在市属国有企业培养选拔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在市属国有企业试行这项制度,是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强化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都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大力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以组织、制度建设入手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法律风险能力的原则,即通过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组织体系,切实提高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
二是坚持因企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即根据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需要,先在法律事务较多且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中选定部分企业进行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再进一步确定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总体意见;
三是坚持从企业内部产生与外部招聘相结合的原则,即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人选先从企业内部具备相应资格的人选中产生,企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条件及职责
(一)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2、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4、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二)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4、负责企业重大生产经营业务合同的法律审核把关;
5、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6、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7、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