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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中、小学(含幼儿园)民办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中、小学(含幼儿园)民办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闽职改字〔1989〕0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人才人事方面政策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2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工资改革领导小组、财政局、教育局

民办教师是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长期坚持在艰苦的山区、农村勤勤恳恳地工作,为普及小学教育、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作出了贡献。为了稳定民办教师队伍,调动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现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转的《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教委《关于中、小学当前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民办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中、小学民办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按国家教委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本省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其职务名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考核内容及要求、评审程序等均与公办教师相同。

二、参评范围对象: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教育经费补助的1979年底在册的符合《试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现职中小学、幼儿园民办教师,均可参加首次民办教师职务评审和任职。

三、根据全省1979年底在册民办教师队伍实际情况,首次评聘期间,全省民办教师各级职务限额,由省教委根据各地实际提出方案,经省职改办同意后将职务限额指标下达到地(市)教育局(教委)。

各地(市)教育局(教委)应根据省下达的方案结合所属县(市、区)民办教师队伍文化结构、政治条件、业务素质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测算分配方案,经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各级职务限额指标分配下达,并报省教委职改办备案。各地市在制定方案时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般不设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个别确需设置的地区应报省教委审定;

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不超过10%,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控制在10%-15%;

小学二级教师职务控制在30-35%;

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三级教师职务不限,由各地按条件确定。

考虑到民办与公办教师经费来源渠道不一样,民办与公办教师的职务限额互不通用。

四、民办教师评聘教师职务后,应适当增加职务工资,我们意见各级职务增资额为:

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     月增资20元

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     月增资15元

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     月增资10元

        小学三级教师     月增资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