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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2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17)规定,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水利(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2022年11月16日


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水利(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财政部、水利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1号)、财政部、水利部《三峡后续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22〕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移民扶持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拨付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补助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三峡后续工作资金,以及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级水库移民扶持资金。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一)后期扶持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我省的资金。

(二)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分配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及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三)三峡后续工作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分配我省,用于支持集中接收三峡外迁移民的安置村(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资金。

(四)省级水库移民扶持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骆马湖洪泽湖大规模蓄水工程建设搬迁群众安置村(组)实施项目扶持和用于发放省核定的跨地区自主外迁大中型水库原迁移民、2006年6月30日前新增的三峡移民后代人口生活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资金预算;会同省水利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负责资金绩效管理总体工作;负责监督指导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工作等。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申报大中型水库移民人数;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有关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库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等;负责省级稽察、监测评估、资金绩效管理、内部审计等具体工作;建立健全扶持项目管理制度;监督和指导市、县做好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等。

第五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的职责分工,具体组织资金分解下达、项目计划申报,以及对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等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后期扶持补助资金支出范围:

(一)发放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生产生活补助。

1. 发放范围。国家核定登记的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

2. 发放标准。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3. 发放方式。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在收到后期扶持补助资金计划3个月内,由指定的金融机构,通过“一卡(折)通”将资金发给移民个人。

4. 动态管理。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建立后期扶持补助资金发放名册,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纳入扶持范围移民的动态核定。按照村(社区)统计上报、乡镇(街道)核实、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村(社区)公示的程序进行核定;对移民已经死亡或户籍迁出江苏省的,后期扶持补助资金从下年度1月起不再发放。

(二)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后期扶持补助资金中,发放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生产生活补助后结余的资金,可以与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七条  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1. 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促进移民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2. 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3. 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4.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 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6. 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稽察、监测、评估、评价等费用。具体由省财政厅会省水利厅确定。

第八条  三峡后续工作资金用于支持集中接收三峡外迁移民安置村(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范围参照第七条第一款执行。

第九条  省级水库移民扶持资金支出范围:

(一)支持骆马湖洪泽湖大规模蓄水工程建设搬迁群众安置村(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范围参照第七条第一款执行。

(二)发放省核定的跨地区自主外迁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和2006年6月30日前新增的三峡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