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
浙价服〔2008〕3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拟修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快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充分认识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旨在促进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培养和增强公民及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是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各级价格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积极有效地运用价格杠杆,推动城乡环境质量的改善,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
二、全面实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城乡生活垃圾是指城乡和农村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乡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乡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乡生活垃圾实施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所需的费用。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乡居民和城乡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各地要按照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目标要求,按照“先城镇后农村,先企事业单位后居民,先部分补偿后完全补偿”的步骤和方向,积极建立和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目前还没有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地方,要抓紧时间尽快施行。
三、合理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投入状况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要区别不同的对象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对涉及居民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对非居民用户的收费标准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对居民用户的收费标准,先期可按照补偿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环节成本的原则核定,以后可根据居民的承受能力按完全补偿原则核定。对非居民用户的收费标准要按照补偿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并有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在农村逐步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垃圾处理资金筹措机制,积极推动“户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