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7〕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24〕3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降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用电成本,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详见附件。
二、非上述范围的其它农产品加工用电执行相应类别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