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烟政发〔201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部署要求,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美丽烟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防治水土流失
(一)科学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在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政府(管委)批准后实施。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荒山荒坡、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以及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区域等,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后,应当报本级政府(管委)批准并公告。
(二)落实相关规划征求水土保持意见制度。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开发、旅游景区建设等规划时,考虑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有关组织编制机关应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措施,并在规划报批前征求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三)优化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符合水土保持要求,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提高防治标准,加强施工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缩短地表裸露时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加强生产建设活动监督管理。各级政府(管委)应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烧窑、修路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根据水土保持要求,采取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的有效措施。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烧窑、规划外修建道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范围,由县级政府(管委)划定并公告。
(五)严格控制开挖山体。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生产建设经营活动需开挖山体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对历史遗留的、无法确认责任单位的采石场,由当地政府(管委)组织治理,恢复生态环境。
(六)加强陡坡地开垦管理。禁止在25度以上(含)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逐步退耕,并采取植树种草、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在25度以下、5度以上(含)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禁止开垦陡坡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政府(管委)划定并通告。
(七)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凡开办扰动地表、损坏植被、挖填土石方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水土保持功能明显降低、水土流失状况严重恶化以及划定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等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限制审批。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
(八)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全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具体验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提高治理效益
(一)创新治理机制。县级以上政府(管委)应当创新水土流失治理机制,统筹整合土地整理、农田水利、农业开发、森林保护等涉及水土保持的各项资金,实行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和综合治理,有效减少水土流失。县市区政府(管委)要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强化措施,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制度,明确水土流失治理期限,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二)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治理。县级以上政府(管委)应当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技术培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支持单位及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承包、租赁或拍卖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的,应在依法签订的合同中明确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及治理措施。
(三)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治理。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四)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五)因地制宜搞好综合治理。在山丘区,各级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应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工程、植物、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面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在城镇、海水入侵地区、地下水漏斗区,应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雨水集蓄利用等措施,充分利用雨洪水资源,提高生态系统功能,建设“海绵城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等措施,配套建设湿地和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生物有机肥,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使用,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减少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三、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督,落实防治责任
(一)加强水土保持监测。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