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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30日 文号:沪发改规范〔201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1月7日
 
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动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范围)

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类别:

(一)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如:支持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在政务、社会、商务、司法等领域的信用平台建设,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融合互通,促进信用信息的记录、公开与共享。

(二)信用信息应用推广,如:支持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用分类评价研究,制定标准规范,搭建各类应用支撑载体,形成行业领域的信用典型应用,推动信用信息与“一网通办”融合促进。

(三)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如: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创新,开发信用风控模型、评估技术、服务产品及运行模式,参与行业信用监管。

(四)信用建设环境优化,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监测评估和专项研究项目;各类信用宣传培训、示范创建等活动;专项资金项目评估、验收等。

(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条(资金来源和主管部门)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管部门为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第四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

第二条第(一)、(二)、(三)类属于无偿资助类,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核定总投资或总费用的50%,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具体项目审核管理按照第五至九条的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条第(四)类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类,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实施。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且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

第六条(项目申报)

(一)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本市政策规划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明确专项资金实施的年度目标和重点支持方向,报经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审议,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公布申报时间、地点等具体要求。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各项目单位需报送以下材料:

1.《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须加盖公章);

3.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项目可行性报告;

5.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如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贷款承诺书或贷款合同、合同协议、其他资金来源说明等,须加盖公章);

6.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须加盖公章);

7.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和实施能力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项目审核和资金管理)

(一)市发展改革委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对项目可行性及总投资额进行审核,出具评估报告。

(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结合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三)公示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公示通过的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包括:第二条第(一)、(二)、(三)类项目中:新立项项目支持资金的80%部分、已完成验收评审项目支持资金的尾款部分;第二条第(四)类项目经费等。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四)各年度部门预算下达后,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的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八条(项目实施和绩效管理)

(一)项目单位应当与市发展改革委签订《项目协议书》。《项目协议书》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持内容、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未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协议内容。专项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应按照管理办法和《项目协议书》的约定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闲置、挪用、滥用和套取资金。

(二)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按照相关规定提交验收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