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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市挂牌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补助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西新管发〔2016〕9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印发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系列政策的通知》 ( 青西新管发〔2019〕44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0月16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 青西新管发〔2020〕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上市挂牌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1日
上市挂牌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新区企业上市挂牌,进一步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引导企业上市挂牌中介机构集聚新区。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14〕17号)和《关于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对象为新区上市挂牌企业和企业上市挂牌中介机构。上市挂牌企业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必须均在新区。企业上市挂牌中介机构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和主要办公场所必须均在新区,且在区金融办登记备案。
第三条  补助资金从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上市挂牌企业补助资金按照现行方式兑现。企业上市挂牌中介机构补助资金按照“先缴税后补助”的方式兑现,补助额度以当年实际区级财力贡献为限。
第四条  对完成上市挂牌的新区企业,执行补助标准如下:
(一)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按照不超过其实际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总额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6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