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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区域既有市政设施保护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区域既有市政设施保护的实施意见
浙建〔2022〕15号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安全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部署要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安委〔202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现就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区域既有市政设施保护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两个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运营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强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既有市政设施保护为抓手,落实工程建设和既有市政设施管理的各方单位安全责任,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把人民安全放在第一位,以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城市安全运行防范保障措施落实。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既有市政设施现状、工程建设影响等因素,精准施策推进既有市政设施保护,保障城市运行安全。

(三)建管联动,统筹推进。建立健全市政设施保护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系统防范,推进城市建设科学化、标准化,城市管理精细化、智能化。

三、主要工作

(一)组织现状调查。工程建设前期,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作业类型、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既有市政设施保护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中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向既有市政设施管理或运营单位查明设施情况,并组织开展影响范围内既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现状调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现场勘测。同时,根据《导则》规定的既有市政设施重要性等级,以及保护区范围与建设工程影响范围之间的空间关系,确定既有市政设施安全保护等级和安全控制指标。对于安全保护要求高的既有市政设施,安全控制指标可通过安全状况、持续抗变形能力和承载能力评估后确定。

(二)编制保护方案。建设工程勘察纲要需包含勘察阶段既有市政设施的保护内容,设计文件需包含施工影响范围既有市政设施保护设计专篇,对于安全保护要求高的既有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评估,并组织专家对安全评估报告进行论证,设计单位应根据评估结论及论证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及《导则》要求编制保护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专篇,由既有市政设施管理或运营单位提出意见及建议。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或施工条件产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保护方案,并告知既有市政设施管理或运营单位。

(三)落实施工保护。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不得影响既有市政设施的承载能力、耐久性和其他特殊功能等。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保护方案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特别要做好基坑工程、桩基工程、非开挖工程、爆破作业、地下水作业等邻近工程施工对既有市政设施的保护工作,同时按《导则》要求开展既有市政设施和建设工程的专项监测与巡查工作,相关监测数据应按管理或运营单位要求进行共享,并接受监督检查。当施工工况与设计工况不一致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市政设施管理或运营单位,共同复核保护方案,完善保护措施。

(四)应急处置与修复。当发现既有市政设施监测数据超过控制值或出现严重病害,或工程建设出现险情时,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对既有市政设施进行抢修和加固,必要时组织人员疏散,并及时通知市政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