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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老工伤人员长期待遇纳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老工伤人员长期待遇纳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8〕116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为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老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工伤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长期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按照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老工伤人员。其中老工伤人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1、参保企业中1994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伤职工。
2、参保企业中1994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3、条例实施前已关闭、破产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其工伤职工待遇挂靠原单位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支付。
二、待遇项目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为 “生活护理费”、 “伤残津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