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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0〕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保证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去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土地局、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暂行规定》(闽政办〔1999〕171号),明确了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范围及拨补办法。此后,国家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作了规定。两个文件下发执行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征收标准过高,加大了建设项目投资负担,不利于我省的经济建设。为此,省土地局、省财政厅会同省物委根据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要求和耕地开发成本测算,对原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及拨补标准作了相应的调整。

  经研究,同意省土地局、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通知下发后停止执行闽政办〔1999〕171号文件。在本通知下发前建设单位已按原规定标准缴交的耕地开垦费不变。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

省土地局 省财政厅 省物委

  为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耕地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耕地开垦费的征收

  非农业建设经有权机关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具体手续时,向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按下表所列的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



  属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线性工程、直接为农业服务的水利工程、用于防洪的海堤河堤、教育事业的校园用地、军事设施用地以及经省科委认定的高科技企业需要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可按上表规定标准的70%收取。属洪灾、火灾、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