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省政府令第17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76 号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月31日
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拟定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制度;
(三)拟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协调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依法处理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报本级人民政府;
(六)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七)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司法所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
(二)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组织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五)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六)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资料,听取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陈述事实、说明理由;
(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八)与监督事项相适应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对行政执法权限存在矛盾或者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认。
第七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 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本系统负责执行的新颁布的规章,应当在施行期满一周年后的三个月内,将实施情况报省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规章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相应配套措施和制度的制定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情况;
(四)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对规章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设区的市新颁布的规章实施情况的报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出现重要情况和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十五日内报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本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相一致。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群众举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由政府负责人签发督查令,责成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督促或者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理解、执行不一致的,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涉及法律、法规、规章需要解释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咨询论证机制。邀请专业人士组成行政执法监督协调咨询委员会,对重大行政执法监督事项进行议商。组建由专家、学者以及专业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组成的咨询论证专业人员库,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社区、乡村等,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联系点,及时了解、收集行政执法的情况,并为其提供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作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时,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书或者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问题处理情况报司法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下列行政执法事件,可以采取发出书面督查函或者组成督查组等方式进行督查,有关部门和地区应当配合做好督查工作:
(一)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事件;
(二)重复发生的类型化行政执法事件;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事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有关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如实报告情况,及时提供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工作,推动应用统一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统一管理,推进执法信息互通互联、共享共用,整合执法数据资源,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本系统内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的各类考核、评议,应当将行政执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指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拖延履行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规章周年实施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四)未按督查令的要求查处行政违法行为的;
(五)拒不组织实施或者阻挠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
(六)未按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或者决定书处理相关问题的;
(七)未按规定配合重大行政执法事件督查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开展监督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同时废止。
省司法厅:《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2-07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1995年出台省政府规章《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建立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执法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举措,明确了新时代行政执法的目标和重点任务。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新部署、新要求,立足江苏现代化建设新阶段,不断提升我省行政执法监督的效能,亟需全面修订原《办法》,以更好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一、修订背景
(一)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的重要举措。行政执法覆盖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涉及相对人众多、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行政执法监督是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制度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原《办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助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新部署、新要求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建设一直是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新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专门就“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作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并指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不断推进,对行政执法监督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为此,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在监督体制、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三)健全完善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现实需要。原《办法》自颁布施行已有二十多年,实践中尚存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清、手段单一、效能低下的现象,不能很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理关切,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对此,需要修订原《办法》,改进行政执法监督的监督范围和内容、规范监督程序、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督效能,提高我省行政执法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以高质量的监督制度推动我省法治政府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
二、修订过程
省司法厅作为起草单位,从2022年4月成立了起草小组,以原《办法》为基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