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建发〔2016〕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的决定》(渝建发〔2024〕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7日
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
一、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的确定、监督管理应按本规定执行;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需设招标控制价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指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将工程概算作为招标控制价的除外)。
四、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应当根据下列依据:
(一)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计量规范、重庆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计量规则、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和费用定额等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及有关规定;
(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三)招标文件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招标工程量清单;
(四)有关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信息价格,未发布信息价格的工程所在地及编制期的市场价格,以及招标文件提供的暂估价;
(六)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七)其他相关资料。
五、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复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招标控制价应当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与复核,或者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工程概算确定,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相应部分工程概算;
(二)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由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三)招标控制价的复核单位由招标人负责委托,招标人应当在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家作为招标控制价的复核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