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发改投〔2010〕3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8〕2959号)要求,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渝文审〔2010〕6号),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本办法自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O年四月八日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参照《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审批报告、实施方案的中央补助投资和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市级财政性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内统筹资金、各类财政专项基金、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授权借款、政府信用担保融资、政府配置的土地储备或特许经营等,投资建设方式包括直接投资(含补助资金、贴息资金)或资本金注入。
第三条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及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或对某一技术实施方案进行专题后评价。
第四条 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应主要从以下方面选择:
(一)对行业和地区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指导意义的项目;
(二)对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对优化资源配置、调整投资方向、优化重大布局有重要借鉴作用的项目;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五)跨区县、跨流域、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六)征地拆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及其他弱势群体影响较大的项目;
(七)使用中央补助投资和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数额较大且比例较高的项目;
(八)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建立项目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二章 后评价工作程序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年初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第八条 列入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行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先进性、实用性、安全性)、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资源、能源应用)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持续能力等;
(五)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第九条 在项目单位完成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后,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委托两家以上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资质不低于可研编制机构资质等级)制定后评价工作方案。通过方案比选,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择优安排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
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在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相关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必要时应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
第十一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的委托要求,根据业内应遵循的评价原则、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按照拟定的后评价工作方案,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提出合格的项目后评价报告。必要时,市发展改革部门可组织专家对项目后评价报告成果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重视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三章 后评价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