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教〔2014〕4号
各有关高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以及《
福建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闽财教〔2014〕2号)精神,制定了《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14年2月8日
附件:
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以及《
福建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闽财教〔2014〕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是指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用于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原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省内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财政共同承担;厦门市属高校由厦门市承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 每年6月30日前,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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