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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外〔 2011 〕 5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有效、废止、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财规〔2022〕1号规定,继续有效。转发上级文件,上级文件未修订,我局提出的工作要求仍在执行。
各区财政局、象屿保税区管委会计财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计财局、各地方金融企业:
为加强对我市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财政部印发的《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财务监督隶属关系
我市所辖地方金融企业,按财政部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一)银行类(含信托公司)、保险类、证券类三类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为市财政局。
(二)其他类地方金融企业:
1、我市财政部门参与设立的地方金融企业,参与设立的财政部门为其财务主管部门;如市、区财政部门共同参股的,由持股比例较大的财政部门作为其财务主管部门,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市财政局作为其财务主管部门。
2、我市国有企业参与设立的地方金融企业,如单家国有企业参股的,由该国有企业隶属的财政部门作为其财务主管部门;如多家国有企业参股的,由持股比例较大的国有企业所隶属的财政部门作为其财务主管部门,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市财政局作为其财务主管部门。
3、我市财政部门或国有企业未参与设立的地方金融企业,由与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财政部门作为其财务主管部门。
二、关于财务登记
(一)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本文件出台之前已经成立但尚未办理财务登记的地方金融企业,应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30天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并提供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二)地方金融企业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