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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人社文〔2009〕3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落实《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规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切实抓好落实,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伤保险设区市统筹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实施意见


为增强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行工伤保险设区市统筹,是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各设区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统一规划,落实和规范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工作,加快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抵御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工作新机制。

二、工作目标

工伤保险实行设区市统筹,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待遇支付、统一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三、统筹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缴费费率

各类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民办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省、部属驻榕事业单位和在闽的中央企业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除外)均应参加工伤保险设区市统筹,缴纳工伤保险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设区市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确定全市统一的缴费基数和行业差别费率,以及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标准,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基金管理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工伤保险费年度收支计划,由设区市统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决算并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要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方式由各设区市确定。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设区的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和待遇支付。设区的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的上解和下拨流程,由设区市劳动保障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设区市审计部门审计后,在一定期限内上解设区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市、区)负责收缴,并在规定时限内上解。

各设区市应当按规定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上解省级调剂金。

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对全市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证基金安全运行。

(三)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

工伤认定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各设区市应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伤认定管理制度,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委托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或委托县(市、区)进行受理、调查取证和提出意见后,由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各地因工伤认定争议提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也可以委托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行使,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劳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