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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在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新人”住房补贴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在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新人”住房补贴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榕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 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闽政〔1999〕文178号)精神,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新人"),除单位和个人均按统一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外,所在单位再按月工资总额的16%每月为其缴存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住房补贴,缴存至满20年止。日前,经福州市政府同意,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省城行政事业单位"新人"住房补贴缴存相关政策解答》(榕房〔2018〕162号),对"新人"住房补贴缴存有关问题予以明确。鉴于首批1998年12月参加工作的"新人"至今已工作满20年,按照住房补贴政策"属地原则",结合在榕省直单位实际,现就在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新人"住房补贴缴存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人"住房补贴缴存时间从进入省城行政事业单位(指执行或应当执行闽政〔1999〕文178号规定的住房补贴政策的省、市、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榕行政事业单位,下同)编制的时间点起算按月缴存至满20年止,因各种原因(包括因原不符合办理条件后政策调整符合办理条件的)未能及时办理缴存手续的,单位应当在办理缴存手续后为其从起算时间起按相应年度月缴存基数的16%一次性补缴未缴存的住房补贴。
  二、从一个省城行政事业单位进入另一个省城行政事业单位(含多次变动情形的,下同)的,缴存时间从第一次进入省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时间点起算,原则上由各单位按照该工作人员在本单位服务期限及相应月缴存基数的16%予以缴存(补缴)。若在省城某一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因单位确实未实际启动(整个单位未启动)住房补贴缴存工作而不能办理住房补贴补缴手续的,由现工作单位累计缴存至满20年止。未缴存满20年因各种原因调离(含离职)省城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缴存至工资停止发放之月止。
  三、符合"新人"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