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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2021年修订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2021年修订版】
(京建法〔2015〕5号,根据2021年10月18日京建法〔2021〕9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京建法〔2017〕25号规定,删除第一条第(九)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的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京建法〔2021〕9号)规定,修订后重新发布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分站应配备独立的技术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人员资格应满足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及北京市的相关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优先择用具有建筑施工、非金属材料(硅酸盐、复合材料专业)专业职称,且从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和实验室负责人。
(二)混凝土中水泥最小用量、矿渣粉和粉煤灰等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混凝土冬期施工中水泥用量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中的最小水泥用量。
(三)应选用质量可靠稳定的水泥和砂子,用于生产混凝土的水泥温度不宜高于60℃;应使用专业生产厂家的外加剂,不得使用自行复配的外加剂;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控制砂的含泥量、级配和砂含石等指标。
(四)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原材料使用、调整的数据应可追溯,生产数据应保证真实、唯一、准确,不得篡改、伪造生产数据,每台生产机组不得采用两套或两套以上生产管理信息系统。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时,混凝土配合比的调整应经过试验验证,并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批准。在预拌混凝土出厂前,逐车检查混凝土拌合物的工作性。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施工单位提供用于工程质量验收的混凝土试件。
(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应执行《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等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伪造检验、试验数据,不得出具虚假试验报告。
(八)向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4〕9号)上报供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