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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办理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办理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工商规〔201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市监法〔2019〕166号规定,适时修改
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工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办理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补充规定(试行)》已经2015年11月25日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宣传报道,注意总结经验,健全工作制度。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1月29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办理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补充规定
  (试行)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关于开展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的通知》、《工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信息公示文书>(样式)的通知》、《福建省工商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要求,在各地积极实践的基础上,经广泛吸收基层意见、借鉴外地做法,现就我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方式和受理机关

  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应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登记机关可直接受理、办理;也可受理后委托辖区工商所(市场监管所)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意见作出移出或不移出决定。

  二、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企业均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报告,报告应写明申请机关、被列入原因、申请移出的理由、材料真实性承诺等,落款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委托书(介绍信)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按照不同的被列入原因,申请企业还需提交相应的补充材料:

  因逾期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还应提交企业在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公示平台”)上补报并公示年报信息页面的截图件,或企业打印的补报公示的年度报告书。材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因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期限内未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还应提交已按照责令改正的要求完成整改的公示平台截图件等证明材料。材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还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已更正错误信息并在公示平台上公示信息的证明材料。材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申请移出的,还应提交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或在原登记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材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对其提供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作流程

  (一)受理。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辖区工商所(市场监管所)予以受理。

  (二)核实。经办人根据不同情形,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并在一体化平台相关模块提出意见,提交部门或工商所(市场监管所)负责人审核。

  (三)审核。部门或工商所(市场监管所)负责人在一体化平台对经办人核实情况及意见进行审核:对县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登记的企业,工商所(市场监管所)负责人报县级局分管领导审批;对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市场监管)机关登记的企业,部门或工商所(市场监管所)负责人按企业登记机关,分别报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审批。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委托辖区工商所(市场监管所)核实的,工商所(市场监管所)通过一体化平台报委托机关内资或外资企业监管部门审核,并由其报相应的局分管领导审批。部门或工商所(市场监管所)负责人审核结果为不同意的,退回经办人。

  (四)审批。局分管领导对部门或工商所(市场监管所)负责人的审核情况及意见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同意移出的,公示平台自动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审批结果不同意移出的,退回部门或工商所(市场监管所)负责人。

  (五)经办人形成并打印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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