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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奖补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奖补办法》的通知

苏财资环〔2023〕 14号

发布日期: 2023- 05- 09

各设区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财政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生态环境容量,降低治污成本,充分发挥自然生态系统对达标污染物的净化降解功能,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江苏省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奖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奖补办法》


附件

江苏省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模式,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降低治污成本,充分发挥自然生态系统对达标污染物的净化降解功能,提高生态环境容量,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十四五”财政支持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若干举措》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安全缓冲区是指生态空间中具有消纳、降解和净化环境污染,抵御、缓解和降低生态影响的过渡地带,包括具有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稳定生态功能等生态功能区。
第三条  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以市县投入为主,省财政根据项目类型采取事中补助和事后奖励的方式,对获评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给予资金奖补。各市县人民政府为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大对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的投入。
第四条  本办法奖补的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可划分为四种类型。
(一)生态净化型。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厂边缘,通过建设自然湿地或修复人工湿地等途径,对达标处理后的一级A尾水进行生态降解削减,进一步减轻氮、磷等污染物对河流湖泊等水体的冲击。该类型项目来水水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项目排水水质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准Ⅳ类标准(TN除外)。
(二)生态涵养型。在重要江河湖海出入口、重要水源涵养区、清水通道维护区等处,通过修筑生态岸线(驳岸)、建设浅滩湿地、退渔(田)还湿、种植耐污植物等途径,建设河湖生态缓冲带,打造生态廊道,进一步降低污染负荷,提升生态功能,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
(三)生态修复型。针对生态安全缓冲区内已腾退、搬迁的重污染区块,开展受污染土壤、水体的治理修复,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使区块满足生态安全缓冲功能要求。
(四)生态保护型。在工业聚集区、聚集的生产型村落、城郊结合部、农村连片整治地等外围边缘地带,划出一定的生态保护范围,整合湿地、水网、林草等自然要素,以郊野公园建设为主体,建设生态隔离带,维护生态平衡。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奖补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生态环境厅下达奖补资金,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牵头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等工作,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三)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生态安全缓冲区项目的编制、审核、申报工作,指导项目实施管理,负责绩效管理、阶段性自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实施项目制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开展省级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申报工作,依据《江苏省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项目建设技术指南等相关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出优秀项目纳入省级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库。
第七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给予奖补资金。
对于生态净化型项目,资金根据项目日均处理规模测算,奖励标准不超过800万元/万吨。项目奖励金额上限=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