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海渔〔2021〕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榕海渔规〔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20-2022年。
各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发改局:
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 ( 榕政综〔2020〕173号),为加强我市标准渔港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专项资金补助的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渔港建设,现编制并印发《福州市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5月13日
福州市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渔港建设步伐,加强和规范渔港投资建设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 ( 榕政综〔2020〕17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福州市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渔港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市级用于支持纳入《福建省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渔港项目建设的财政资金。渔港项目分为新建渔港项目和提升改造、整治维护项目两类。提升改造、整治维护是指在已建渔港基础上,不改变渔港等级,对原渔港基础设施和功能进行提升完善、对原渔港淤积或毁损部分进行复原。
第三条 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按照《福建省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级专项资金包括渔港建设补助资金和正向激励补助资金。市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沿海渔港、避风锚地和其他市委市政府任务安排事项:
(一)沿海渔港。支持水工设施、环保设施、安全辅助、智慧监控、后勤保障等五大系统建设。水工设施系统主要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拦沙堤、系泊设施以及港池航道锚地疏浚、必要的陆域形成等;环保系统主要包括公共卫生、污水污油和垃圾处理等;安全辅助系统主要包括通讯设施、助导航设施、气象设施、消防设施等;智慧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设备等;后勤保障系统主要包括港区道路、供电、照明、给排水等。
(二)避风锚地。支持水工设施、安全辅助、智慧监控和后勤保障四大系统建设。水工设施系统主要包括为渔船营造安全避风水域所需建设的防波堤、上岸码头、系泊设施等水工建筑物,以及航道锚地疏浚、必要的陆域形成等;安全辅助系统主要包括助导航设施、气象观测站、消防设施等;智慧监控系统主要包括视频监控等;后勤保障系统主要包括进出道路、供电照明、给排水等。
第五条 渔港建设所在地县级政府承担渔港建设主体责任,按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 ( 闽政〔2020〕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实施意见》 ( 榕政综〔2020〕173号)确定的分担比例,落实各类渔港建设补助资金,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并做好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序时进度推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的原则,专项资金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七条 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设置相应的绩效目标;
(二)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三)负责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审核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方案、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
(二)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下达市级补助资金;
(三)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市发改委职责:
(一)对下达我市渔港建设项目的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跟踪落实我市渔港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对项目重大变更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渔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组织辖区内渔港项目建设,明确渔港项目的业主单位;
(二)组织辖区内渔港项目申请专项资金;
(三)核实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四)监督项目业主单位尽快形成工作量和按规定使用资金,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和投资进度,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五)对辖区内所实施的渔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