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行〔2016〕33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管委会)财政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市直机关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市直机关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费用管理,根据《
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是指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跨岛内外,以及岛外非相邻区(海沧区与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与翔安区)之间参加会议、培训、调研、检查工作等临时性公务出行,不包括因经常性工作事项而发生的公务出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工作人员的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四条 各单位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应当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规范透明的原则,从严控制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的人数和时间,严格预算管理,控制费用支出规模。
第二章 费用标准
第五条 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自行选择交通工具出行的(包括但不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驾驶私家车),市内交通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二)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出行的(包括但不限于乘坐本单位或外单位保留的公务用车以及由本单位或外单位租用的车辆),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市内交通费不再报销。
第六条 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时间不足一天或一天内多次往返的,按照一天的费用标准报销。
第七条 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参加培训的,培训期间按照培训费相关制度执行,往返培训地点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培训期间确因工作需要需多次往返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按照批准的天数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凡由单位安排就餐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已享受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补贴的,不再报销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费用。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