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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辅助器具配置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辅助器具配置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京人社工发〔2015〕20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为更好加强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规范辅助器具配置服务,针对《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京人社工发〔2011〕376号)和《北京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京人社工发〔2013〕292号)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工伤职工因伤残的部位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可以到北京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配置。

  二、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中的上肢假肢配置适用范围含单、双侧截肢的工伤职工。

  三、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中的矫形鞋(20021、20022)适用于下肢不等长及足部缺损畸形、可辅助行走的工伤职工。

  四、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中的电动轮椅(30020)适用于上肢单侧手指(或手腕)功能健全以上的截瘫及双下肢截肢的工伤职工;手摇三轮车(30019)适用于截瘫及双下肢截肢但上肢健全具有相应体力工伤职工。

  五、下列各项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因功能相同,或功能相互替代,配置时在适用范围内应选择其一配置:

  1、索控式假肢、单自由度、双自由度和三自由度肌电假肢;

  2、腋杖(30006)、肘杖(30007);

  3、助推轮椅(30016)、普通轮椅(30017);

  4、高靠背轮椅(30018)、手摇三轮车(30019)、电动轮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