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潍政发〔2013〕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8年5月1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3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23- 12- 29 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4日
潍坊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和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的临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在门前责任区范围内实行“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管理、包容貌秩序”的“三包”责任制。
第四条 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门前三包”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宣传、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卫生、环保、经信、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各新闻媒体同步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区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工作。
各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落实和日常监督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形式,协同做好“门前三包”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以及不履行管理责任的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街巷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停车场、集贸市场等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五)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其它无责任人的地段和城市公用设施等,由职能部门和产权单位,按照“门前三包”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临街单位自本单位门前墙基至车道路牙石,左右至毗邻单位(无毗邻单位的该侧延伸3米);
(二)临街市场自市场口部中心点起至5米半径之内;
(三)施工现场(含拆迁工地)自临街一侧施工围挡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