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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建〔2023〕31号

发布日期2023-04-28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省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级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职责:协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权限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核定项目建设规模和总投资;联合省财政厅编制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清单;会同省财政厅、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联合省财政厅共同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参与项目立项决策研究;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编制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清单;拨付下达专项资金,负责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全过程管理和监督;联合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省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各类新建、续建、改建、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等基本建设项目和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

(一)省属单位政府管理和职能建设、国家安全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务信息化等方面项目。

(二)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的项目。

(三)其他符合规定可以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以下三种支持方式:

(一)全额投资。主要用于纯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专项资金全额安排。

(二)部分投资。主要用于有一定经营性质的准公益性项目,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专项资金按比例分担或定额补助,其余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

(三)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具有经营性质的项目,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全部或部分通过银行贷款解决,专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其中:

(一)申请专项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提请省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审定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管理权限由相应审批机关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二)申请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审定。经审定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管理权限由相应审批机关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其中,省属单位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对于符合规定的项目由两部门会商后报省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