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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新建商品房权属登记中建筑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新建商品房权属登记中建筑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建房〔2004〕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建法〔2013〕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失效一批文件的通知》 ( 闽建办〔2016〕19号规定,全文废止

福州、泉州、漳州市房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南平、莆田、三明、龙岩、宁德市建设局:
  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国家建设部有关文件实施后,在新建商品房权属登记时建筑面积计算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由于各地对具体条文理解和执行不一致,有的地方在商品房权属登记时出现了较多的建筑面积计算纠纷。为统一规范我省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办理新建商品房权属登记中,对《房产测量规范》和建设部有关文件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作出以下具体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一)房屋外墙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墙体结构和粉刷层、贴面等墙体保护层。
  (二)非楼梯间形式室内(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投影面积总和计算建筑面积,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楼梯、斜坡道下方用于其他使用功能的,净高在2.10米以上(含2.10米)部分可计入下方建筑面积,楼梯、斜坡道相应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净高在2.10米以下部分计入楼梯、斜坡道建筑面积。
  (四)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将非封闭阳台改为全封闭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五)上下层不同大小和隔层设置的未封闭阳台、挑廊、无柱走廊建筑面积计算
  1、当上部底板(盖板)小于本层围护结构时,本层阳台、挑廊、无柱走廊按上部底板(盖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同一开间位置相隔一个自然层设置的未封闭阳台、挑廊、无柱走廊,当其形状面积相同且最高一层有上盖时,分别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六)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檐口、阳台在房屋露台、晒台、退台、天面上投影面积部分。
  2、楼房或挑廊下底层外墙以外作为公众使用的公共开放部分(不论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