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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自然资字〔2021〕114号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为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期间地质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地质公园建设管理

地质公园是自然保护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地质公园目的是保护地质遗迹和自然环境,开展地质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教育,促进地学旅游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各地要全面准确认识设立地质公园的重要意义,明确和落实管理主体、经费保障,突出地质公园特色,统筹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切实加强地质公园建设管理,把地质公园建设成为地质遗迹和自然环境保护的重要区域、地质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教育的重要基地、地质观光旅游和自然体验休憩的重要载体。

二、严格按照现有范围和功能区划管理地质公园

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编制时,各地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地质公园的范围和功能区划作了调整,但暂不具备法律效力。整合优化成果获批后,需要经过地质公园规划编制发布程序,将整合优化后的范围和区划固化为法定边界。现有地质公园建设管理和保护利用,仍应以批复设立(晋升、调整)时的范围和功能区划为依据。确需调整范围和功能区划的,依据《地质公园范围与功能区划调整规则》(附件1)进行适当调整。

三、认真编制发布地质公园规划

各地质公园应当按照《地质公园规划编制发布规则》(附件2)组织编制发布地质公园规划,强化规划对地质公园建设管理的指导作用。编制地质公园规划,要开展地质遗迹资源、人文景观资源和自然生态资源调查评价,分类分级确定保护对象,合理划定不同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科学制定分区管控要求和措施;要统筹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需求,优化地质公园功能区划、科研科普路线、旅游服务设施布局,保障地质公园保护管理、科研科普、旅游体验等活动正常开展。

四、严格审批占用地质公园的建设项目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地质公园是自然公园的一种类型,按照一般控制区进行管控,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开展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地质公园,确实无法避开的,要按照《建设项目占用地质公园审批规则》(附件3)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对获批占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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