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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旧区改造安置住房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旧区改造安置住房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快实施旧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1〕4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旧区改造安置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旧区改造项目,是指由市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确认的旧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安置住房中用于旧区改造项目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符合条件的旧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由项目所在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手续。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申请;

  (二)立项批复;

  (三)土地出让合同;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总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