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法〔2024〕 7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53 号)、《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司〔2020〕48 号)等有关规定,经过对《山东省省级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管理办法》(鲁财法〔2019〕10 号)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自 2025 年 1 月1日起继续执行,新登记号SDPR-2024-0130009。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29日
http://czt.shandong.gov.cn/art/2024/12/2/art_100312_10323673.html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法〔2019〕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9月16日




山东省省级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国家赔偿费用是指省级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省级赔偿义务机关,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并依法承担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并依法承担赔偿义务的组织。本办法所称的赔偿义务机关特指省级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条  省级国家赔偿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支付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