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的通知【2021年修订版】
(京建法〔2015〕24号,根据2021年10月18日京建法〔2021〕9号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京建法〔2017〕25号)规定,删除第一条第(三)项:“为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京建法〔2014〕24号)的规定。”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京建法〔2021〕9号)规定,修订后重新发布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工程的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活动,确保住宅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预拌混凝土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采购过程的管理
(一)禁止建设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混凝土的合同价款,且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二)总承包单位应履行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签订采购预拌混凝土合同前,总承包单位应当会同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的生产地址、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实地考查,并按相关规定将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资质情况报监理单位核验。
(三)为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京建法〔2014〕24号)的规定。
(四)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应包含以下信息:生产经营地址(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甲乙双方)、调度联系电话、7d和28d(大体积混凝土60d)标养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指标值及混凝土坍落度等技术要求。
二、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管理
(一)单位工程首次使用用于结构部位的混凝土配合比,总承包单位应组织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到预拌混凝土生产现场实施开盘鉴定。
(二)未实施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制度的住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派专人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实施不少于3次的质量抽查,重点检查预拌混凝土实际生产地址、原材料质量、生产配合比执行情况、混凝土工作性能等,并填写检查记录。
(三)未实施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制度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抽查,派专人或委托项目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实施不少于3次的质量抽查,重点检查预拌混凝土实际生产地址、原材料质量、生产配合比执行情况、混凝土工作性能等,并填写相应检查记录。
(四)总承包单位应根据结构浇筑部位、施工方式和混凝土性能特点确定混凝土坍落度,坍落度符合《混凝土矿物掺和料应用技术规程》DB11/T 1029表6.2.2规定。
三、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的管理
(一)总承包单位应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应逐车核查混凝土运输单中的相关信息,对粘聚性、保水性等工作性能进行观感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在混凝土运输单签字。预拌混凝土检验时,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标准对坍落度进行检测。监理单位应对总承包单位验收预拌混凝土的过程进行巡视。
(二)总承包单位应在预拌混凝土验收合格后,按照《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9号
)进行预拌混凝土采购信息申报备案。
(三)总承包单位应从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到混凝土拌合物卸料全过程进行视频监控。视频影像应作为施工资料由专人管理,并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
(四)总承包单位应制定试验计划,做好用于检查混凝土结构强度的7d、28d标准养护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