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3〕337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 劳社部发〔2003〕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一)劳动保障部《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只适用于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但如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要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三)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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