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本市详细规划管理流程,提升审批效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详〔2020〕5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本市详细规划管理流程,提升审批效能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4日
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本市详细规划管理流程,提升审批效能的指导意见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大对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市政交通基础设施、风貌旧改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全面优化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详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层面)(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管理,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高质量发展、促进高品质生活、推进高水平治理为目标,按照《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和全面实施“上海2035”总体规划的要求,强化详细规划的实施导向,落实建设发展要求,发挥规划编制的统筹、导向和保障作用,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加快管理重心下移,切实提升审批效能。
二、基本原则
按照确保规划高质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简化优化详细规划管理流程。
全面加强市区协同。按照规划服务发展的要求,紧密衔接区域发展和项目落地需求,充分发挥各区的工作优势和积极性,以区为主,市局加强服务和监管,形成有利操作的分工协作机制。
简化优化编制审批流程。落实法定要求,精简编制审批环节、做到“能并不串”,市、区共商、高效制定规划启动的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和各环节时间要求,实现过程公开透明、各方有效参与,显著提升全程管理时效。
优化规划弹性控制。确保规划底线控制,在无需修改详细规划的情况下,以保障公益、预留弹性、衔接实施为目标,根据发展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划实施深化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编制主体要求,优化编制审批程序环节
控详规划由相关区政府、市规划资源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专项规划由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部门”)或相关区政府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
在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程序精简为任务书制定、意见征询(含方案公示、部门和专家意见征询)、市规委会审议、审批四个环节。
(二)共商制定任务书,确保整体时效可控
市、区及行业主管部门着重加强规划启动前期的沟通协作,共商制定任务书,明确规划条件、工作要求、责任分工、各环节时限,并共同按此执行,保障规划编制全程时效可控。
控详规划:对于市、区重点地区和重大项目的控详规划(包括经市委或市政府专题会议、重点地区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市规划资源重大项目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按照会议明确的工作职责、规划内容、项目实施要求,市、区共商明确时间安排后,直接开展规划编制。
其它控详规划,对于符合城市发展导向和上位规划要求的,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公益优先、支持产业发展、保障环境品质等原则,相关区政府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在一个月内共同制定任务书,启动规划编制。对于存在可能突破上位规划公共要素控制、环境及风貌控制等底线要求情形的,主要包括占用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减少规划控制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高度突破规划管控要求等,由区政府在确保公共底线的基础上组织专题研究;对于方案可行的,市、区一个月内共同制定任务书,启动规划编制。涉及重大突破的,报市政府明确工作要求。
专项规划:对于列入市、区重大工程任务清单的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市交通委、市水务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联合编制印发的年度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的建设项目,可按照前期明确的工作职责、项目实施要求和时间节点要求,直接开展规划编制。
对于未纳入市重大工程、以及相关行业部门年度编制计划的建设项目,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应研究形成前期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任务书,提出本次规划研究重点以及工作推进时间节点要求。任务书编制过程中,市规划资源局会同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共同做好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工作。编制完成后,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将前期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上报市规划资源局,市规划资源局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回复意见,明确是否正式启动专项规划编制。
(三)意见征询“能并不串”,合并公示
三十天规划公示期内,同步开展意见征询、市规委会审议,及时完善规划成果,达到成果规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