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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农村灾后集中重建社区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农村灾后集中重建社区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308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民政厅制定的《关于农村灾后集中重建社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农村灾后集中重建社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民政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为帮助灾区群众重建美好家园,省委、省政府要求把农村住房灾后重建与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强化政策扶持,鼓励集中重建,各地规划建设了一批安全环保、美观适用、配套完善的灾后集中重建社区。为做好集中重建社区的管理工作,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提高社区群众生活质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加强集中重建社区的管理工作,大力推行“168”基层党建工作机制,提高社区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村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帮助集中重建社区群众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转变生产生活方式,提升文明素质和发展能力。

  2.整合资源、共建共享。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有效整合人才、资金、物资等各类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管理,维护良好公共秩序,美化生活环境,完善社区服务,形成共建共享的长效机制。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分涉及多个建制村村民集中重建,一个或若干个自然村在原村民委员会辖区范围内集中重建,以及城镇周边重建规模大的集中重建等不同类型社区,根据重建规模大小、居住村民多少等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理顺各种关系,探索建立各具特色、切实可行的社区管理模式。

  二、主要任务

  (一)探索社区管理方式

  集中重建社区要组建社区管理委员会,实行属地管理。临近县城、户数较多的,逐步过渡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临近中心镇(乡)的,逐步融入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临近中心村的,逐步过渡为所在地村民小组。

  现阶段,村民原有的隶属关系、户籍关系、生产资料和有关政策待遇不变,同时享受现居住地的各种公共服务,实行双重身份、双重待遇、双重管理,逐步实现农村社区村民生产资料、户籍关系向现居住地过渡。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推进社区组织建设

  社区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具体名额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确定,实行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社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本社区财产,推行办事公开,及时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制定社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等制度。建立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增强应对能力。

  按《党章》要求及时成立社区党组织,理顺隶属关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

  (三)完善社区服务体系

  1.建立综合服务场所。逐步建设设施相对完备、功能相对完善、面积在50~90平方米的综合服务场所,提供办公议事、文化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治安等管理和服务,具体面积根据村民居住状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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